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修訂)等有關要求,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云南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具體負責省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不是發展改革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九條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云南省節能審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2000噸到5000噸標準煤(含2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四)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到2000噸標準煤(含1000噸標準煤)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達到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結合能源消費情況出具《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列明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年電力消費量等內容。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六)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州(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州(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商其他州(市)發展改革部門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州(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州(市)發展改革部門實施。
第十條 各州(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按照國家嚴格實行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工作的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項目,州(市)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節能審查申請時,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本地區五年規劃期內各級已批復的節能審查項目個數、能源消費總量和五年規劃期內可形成的能源消費增量;
(二)擬申請節能審查項目建成后,對本州(市)能耗雙控工作的影響分析評價;
(三)對于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超出全省五年規劃期內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目標值的項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是否支持項目建設的明確意見;
(四)需進行能源消費替代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在節能審查前取得相應權限主管部門出具的能源消費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堅持優電優用,把度電效益導向落實到產業發展、項目建設全過程,促進用能方式更加集約高效。體現能耗要素差別化配置,推動能耗向干得好的地方傾斜,真正把好資源用在好產業、好項目上。
做好節能審查與能耗雙控的銜接,對能耗強度下降目標完成形勢嚴峻的地區實行項目緩批、限批。
第十二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受委托評審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節能審查內容進行嚴格評審,評審機構在評審意見中應當明確項目是否符合節能審查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同時明確是否建議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通過節能評審。
(一)項目已違規開工建設的;
(二)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
(三)應進行能源消費替代但未取得能源消費替代審查意見的;
(四)節能報告經修改仍然達不到評審要求的;
(五)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和云南省節能相關規定的。
對不按要求完成節能報告修改的項目,對項目所在州市采取提醒、約談、通報、暫緩節能審查等措施,督促提升節能報告修改速度和質量,提高節能審查效率。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節能審查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之前向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行政機關申請延期1次,延期不超過1年。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主動申請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省級節能審查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節能驗收;州(市)和縣級節能審查項目由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節能驗收。
項目通過節能驗收后,應及時將節能驗收報告、驗收意見報送相應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新增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應建設企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實現與省級平臺的數據對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州(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州(市)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在節能審查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7日起施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云發改資環〔2017〕2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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