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規劃布局,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動員和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投放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h(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確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地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將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郵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循環經濟、物業管理、文化旅游、賓館酒店、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物流寄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指引等活動。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信息的監管,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技術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理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依據本省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
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便民、環保、經濟、高效等原則,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檔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城鎮現有住宅小區無固定的垃圾收集點或者配套建設垃圾收集點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補建、改建、擴建,配齊收集容器。
農村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收集點,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鼓勵在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等區域,設置方便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使用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城鄉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指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點,也可以預約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
。ǘ⿵N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飲具、餐巾紙、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垃圾,不得將廚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ㄈ晒鉄艄、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措施后投放;
。ㄋ模⿵U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ㄎ澹⿵U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放;
。w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廢棄家具,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也可以預約回收單位或者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覚C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ǘ┘Q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ㄈ┑缆、公園、廣場、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景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ㄋ模⿲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集中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或者由其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ㄒ唬┙⑸罾诸惾粘9芾碇贫龋
。ǘ┌凑辗诸悩藴屎蛯嶋H需要,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ㄈ╅_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督促單位、家庭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ㄋ模⿲⒎诸愅斗诺纳罾挥删邆錀l件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ㄎ澹┙⑸罾诸愅斗殴芾砼_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Σ环戏诸愅斗乓蟮男袨橛枰詣窀妗⒅浦;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研究建立差異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經營資格。
從事有害垃圾處理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清運;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根據實際需求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科學合理確定生活垃圾運輸作業時間和路線,避開城市交通擁堵時段與路線,避免噪聲擾民。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分類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確定運輸頻次,配置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保持車容整潔、車體完整、密閉無滲漏;
(二)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運輸過程中不得傾倒、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ㄋ模┙⑸罾芾砼_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接收、存放、轉運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范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
。ㄈ┓、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ㄒ唬┛苫厥瘴镉稍偕Y源回收經營者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ǘ⿵N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ㄈ┯泻鴳斶M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提供或者委托給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
。ㄋ模┢渌删哂薪洜I許可證的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應當進行定點回收、拆解分類利用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ǖ囊蠼邮丈罾,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規范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ǘ┍3稚罾幚碓O施設備正常運行,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
(三)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ㄋ模┙⒐芾砼_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可回收物去向及排放的廢棄物情況,定期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等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ㄎ澹┍3稚罾幚韴鏊h境整潔;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農村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統籌、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和應急聯動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已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未在指定投放點的收集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已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ㄒ唬┪窗磿r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苫厥瘴,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ǘ⿵N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
。ㄈ┯泻,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且應當進行專門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ㄋ模┢渌,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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