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樂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規范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審批及經營管理工作,按照確保安全、統一規劃、有序建設、規范經營的原則,為全國碳達峰、碳中和作貢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樂山市行政區域內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含獨立加氫站和合建站,以下均簡稱“加氫站”)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以及加氫站經營許可的辦理與相關的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化局為我市加氫站項目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縣(市、區)經濟信息化局牽頭做好本轄區加氫站行業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協同推進,并指導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規劃、備案、驗收、監管等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加氫站項目備案管理工作。
(二)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加氫站規劃布局,協調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氫站設施工作。
。ㄈ┕膊块T負責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ㄋ模┳匀毁Y源規劃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加氫站項目用地審批、建筑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加氫站項目做好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
(六)住建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加氫站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施工許可審批、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等。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許可及行業監管等工作。
。ò耍┧畡詹块T負責加氫站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審批及監管等工作。
(九)衛健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加氫站的;方洜I許可證。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特種設備檢驗、使用登記、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接收特種設備安裝告知等工作。
。ㄊ┏枪懿块T負責主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加氫站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后的違法建設、在建工地違法建設、違法戶外廣告等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人防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人防備案等工作。
。ㄊ模庀蟛块T負責加氫站項目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五)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依規對加氫站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加氫站建設審批過程中,各有關部門應依據法定職責簡化完善相應流程,確保不互為前置,有序實現同步并聯辦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局根據全市加氫站建設推進情況,結合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和市場需求,對各縣(市、區)加氫站建設數量進行總量控制,牽頭編制全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并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 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加氫站規劃、建設、管理等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范》(GB/T31139)、《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及國家其他現行有關標準規定。合建站中加油(氣)站應同時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設計、安裝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八條 在國家明確加氫站經營管理辦法前,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申請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第九條 申請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向市應急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髽I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和考核合格證明。
(二)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
(三)應急預案。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加氫站可能發生的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應急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經營許可的申請、延續、撤銷、注銷、變更,加氫站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等情況參照加油站管理執行。
第四章 企業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當按照《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管理規程》(GB/Z 3454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等相關規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和管理機制。
。ㄒ唬┘託湔具\營方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責;加氫站站長為站點安全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站點的安全工作負責。
。ǘ┌踩芾碇贫葢敯ǖ幌抻谶\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事故上報處理流程、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ㄈ┘託湔具\營方應當按照規定,對氫氣配送車輛的營運證件和檢測評定信息、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格證書以及危險貨物運單等事項進行查驗。加氫站供應的氫氣應當定期由第三方檢測并公布結果。
(四)加氫站運營方應當定期對加氫站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
。ㄎ澹┘託湔具\營方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等作出規定。
。┘託湔具\營方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ㄆ撸┘託湔緫敯凑諊矣嘘P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監測、報警、聯鎖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做好相關記錄并依法保存。
。ò耍┘託湔緫斆堪喽加邪踩芾砣藛T在崗,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九)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應當張貼在醒目的位置,氫氣危險風險告知牌應當向外界公示。
第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當建立加氫站運行檔案,實時記錄運行、維護、檢驗、監控、報警、故障、人員資質、當日氫氣掛牌價等數據信息。主要設備運行數據、卸車記錄、掛牌價格等應保存1年以上,視頻監控系統應覆蓋加氫區、卸氫區等主要區域,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
。ㄒ唬錃庠O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
。ǘ┏溲b、加注信息。
。ㄈ┌踩O控系統數據(參數、音視頻)。
。ㄋ模錃赓|量記錄。
。ㄎ澹╇[患、事故處置記錄。
。⿷毖菥氂涗。
。ㄆ撸┤藛T培訓記錄。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十三條 加氫站投入運行前,業主單位應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并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等相關規范要求為燃料電池車輛提供車用氣瓶充裝服務。
第十四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對加氫站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每年組織相關專家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加氫站的日常運營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第2號令)有關要求,加強應急管理:
。ㄒ唬┚幹茟鳖A案,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ǘ┟堪肽杲M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評估演練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撰寫評估報告,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ㄈ┙本仍M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四)加氫站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上級管理單位和事故發生所在縣(市、區)經濟信息化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加氫站發生轉讓、售賣、停業、復業等重大事項,應提前60日向所在縣(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自停業起7日內向所在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部門監管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立即通知加氫站經營企業向經信、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加氫站所屬縣(市、區)經濟信息化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相關管理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加氫站日常檢查制度,對加氫站的經營條件、設備管理、安全管理、供應服務等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市級相關管理部門,市級相關管理部門做好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26日。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