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生態環境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企事業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強化企事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本省生態環境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行為信息進行評價,確定生態環境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生態環境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部門聯動、獎懲并重,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納入評價范圍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支持和鼓勵其他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評價。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企事業單位:
(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
(三)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履約的企業;
(四)評價周期內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或其有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向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愿申請參加生態環境信用評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履約的企業作為首批評價對象,并根據本地實際逐步將評價范圍內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納入評價。
第五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和評價指標,指導、監督管理本省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公布全省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適用本辦法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將評價結果定期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六條每年開展1次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每個信用評價周期為12個月。
第二章 評價實施
第七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發布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通知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
第八條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根據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計算生態環境信用分值。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分為行政執法信息、司法信息和守法及社會責任信息三大類。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基準分值為70分。
因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涉及多項指標,選擇其中最高分值進行減分。
因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按照第三十七條被實施按次處罰的,每次處罰決定信息應當分別計分、累計計算信用分值。
生態環境失信企事業單位履行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判等法律責任和義務,且未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完成信用修復后,相關信息不再用于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減分。
評價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更新調整的,相應評價指標從其最新規定。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依據計分情況,從高到低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A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并滿足以下條件:5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3年內未發生因履職不到位而致突發生態環境事件,3年內未作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開通報,3年內未有中、省掛牌督辦環境問題,1年內未因生態環境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重點涉氣單位績效等級不可為最低等級。
(二)B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生態環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但5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或3年內發生因履職不到位而致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3年內作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開通報,或3年內有中、省掛牌督辦環境問題,或1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或重點涉氣單位績效等級為最低等級的,評定為B級。
(三)C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生態環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但3年內發生因履職不到位而致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3年內作為典型案例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開通報,或3年內有中央掛牌督辦環境問題,或1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評定為C級。
(四)D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40分以下。
第十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總全省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其中,對于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C級、D級的企事業單位,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評價結果前,應當書面告知其評價結果。
對公示的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不計入核實時間。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
第三章 結果公開及運用
第十一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陜西)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在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開后,企事業單位按照信用修復相關規定完成信用修復、需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的,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等級調整申請,在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開6個月內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不同生態環境信用等級的企事業單位,實施以下分類監管措施:
(一)被評定為A級的企事業單位,優先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二)被評定為B級的企事業單位,“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保持不變;
(三)被評定為C級的企事業單位,適當增加“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
(四)被評定為D級的企事業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并增加“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信用等級被評定為A級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優先推薦有關榮譽稱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連續二年被評為A級的企事業單位納入守信激勵對象;被評定為C級的企事業單位,取消法人及其負責人生態環境評優活動的參評資格;被評定為D級的企事業單位,暫停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或者其他生態環境資金補助,取消法人及其負責人生態環境評優活動的參評資格,視情對企事業單位開展約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罰性措施。
第十五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按一定比例進行核查。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整改。
開展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在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6日。《陜西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陜西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要求及考核評分標準》(陜環辦發〔2015〕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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