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空氣監測
。ㄒ唬┕I園區專項監測
1.監測范圍
在省工信廳認定的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 VOCs 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以及氮氧化物(NOX)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開展監測,名單詳見附表1。具體參照《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的通知》(吉環監測字〔2021〕17號)及相關技術要求。
2.監測項目
常規監測項目為NO-NO2-NOx、CO、O3、SO2、PM10、PM2.5 ,可依據管理需求適當調整,涉VOCs園區增加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項目;選測項目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監測頻次
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1組數據。
4.工作方式
屬地方事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開展所確定工業園區的監測能力建設,園區管理單位負責具體監測點位的建設并組織實施監測。
5.數據報送
監測機構將監測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市監控中心于11月15日前將監測報告和年度總報告上報省廳及省中心。
二、地表水生態環境監測
。ǘ┑乇硭|自動監測
1.監測范圍
國家網:54個水質自動監測站。
省網:72 個水質自動監測站。
2.項目及頻次
五參數(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湖庫增加葉綠素a、藻密度。
五參數及葉綠素a、藻密度等指標1 次/小時,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等理化指標1 次/4 小時,可依據環境管理需求適當調整監測頻次。
3.工作方式
國家網47個水站屬國家事權,由總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運維工作;吉林省網72個水站和國家網7個科研趨勢站,共79個水站屬省級事權,由省廳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運維工作。
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采水構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國家網站廢液處置、水電供應、安全保障、視頻監控、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屬地方事權,由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省廳委托省中心協助地方開展保障工作。
4.數據報送
國家網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實時自動上傳至總站“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綜合監管平臺”。
省網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和國家網科研趨勢站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實時自動上傳至“吉林省地表水水環境監測管理平臺”。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 號)及《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運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站水字〔2019〕649 號)等文件開展質控工作。
三、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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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方案及省廳相關要求,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周邊地下水環境監測。
四、生態質量監測
(四)生態質量衛星遙感監測
依據《關于印發<全國生態質量監督監測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環監測〔2023〕45號)開展重點區域生態變化、生態系統關鍵遙感參數地面監測。
1.重點區域生態變化遙感監測
。1)監測范圍
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等重點區域。
。2)項目及頻次
執行《全國生態質量監督監測工作方案(2023-2025年)》
。3)工作方式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遙感監測為國家事權,由國家衛星中心承擔。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及以下自然保護地問題核查為地方事權,由市生態環境局各派出分局屬地負責核查。省級及以下自然保護地遙感監測為省級事權,由省廳組織開展。
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破壞監測屬國家事權,由國家衛星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開展綜合會商、現場核實等相關工作。
2.生態系統關鍵遙感參數地面監測
。1)監測范圍
依據《關于印發<全國生態質量監督監測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環監測〔2023〕45號)執行。
。2)項目及頻次
依據《全國生態質量監督監測工作方案(2023-2025年)》執行。
。3)工作方式
屬國家和省級共同事權。由國家衛星中心承擔生態質量遙感參數監測,以及地面驗證監測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由省廳組織各駐市中心和國家生態質量綜合監測站開展參數獲取、精度驗證和質量評價等工作。
五、農村、農業面源及其他專項監測
(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自行監測
1.監測范圍
依據《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環土壤〔2022〕8號)《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23〕24號),開展涉及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
2.項目及頻次
必測項目: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選測項目:水溫、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總氮、懸浮物、總磷、糞大腸菌群。
每半年監測1次、2次/年。
3.工作方式
屬地方事權,由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監測,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的生產、建設或管理等部門履行自行監測。市生態環境局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對日處理能力20噸以上且不足100噸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抽取監測,三年完成一輪全覆蓋;對日處理能力10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開展出水水質監測。在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執法監測。
4.數據報送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匯總自行監測及執法監測數據, 6 月 30 日、11月 30 日前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監測數據。2025年1月31日前,由省中心編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年度評價報告,上報省廳及總站。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1-2019)有關要求。
(六)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
依據《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2-2025 年)》(環辦監測〔2022〕23 號)開展監測評估工作。
1.監測范圍
松原市 1 個面源污染監測區。
2.項目及頻次
(1)地面綜合監測
依據《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2-2025 年)》(環辦監測〔2022〕23 號)執行。
地表水和入河排污口排水監測項目:流量、水位、懸移質、泥沙含量*、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總氮、氨氮、總磷、磷酸鹽、可溶性磷酸鹽、硝酸鹽氮*、pH、水溫、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揮發酚(*項為選測指標)。
地表水監測頻次:監測區出入口地表水的降水量指標監測頻次為日。其他指標每月監測 1 次,汛期需加密監測,在場次降雨產流時進行,宜分別在產流初、中、末期至少各開展 1 次監測。
土壤監測項目:全氮、全磷、pH、機械組成、有機質、有效磷*、氨氮*、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項為選測指標)。
土壤監測頻次:每年4-5月開展一次。
。2)指標調查
指標調查包括分縣指標及參數調查和地塊調查,1次/年。
分縣指標及參數調查:每年開展上一年度農業面源污染相關分縣指標及參數調查。參考統計年鑒和普查資料等,開展指標調查工作,調查指標詳見附表2。
參數調查包括農村(或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或資源化利用率),若分縣參數調查獲取難度大,可以地市級行政區為單位獲取相應指標。
地塊調查:監測區內布設土壤監測點位的地塊,包括耕地、果園、菜地等地類,地塊調查指標包括地塊面積、播種期及作物類型、施肥期及施肥量、灌溉期及灌溉量、收獲期及作物產量等。
(3)衛星遙感地面校驗
依據《農業面源遙感監測地面校驗方案》,對土地利用和植被覆蓋度兩項遙感監測成果進行地面校驗。
土地利用地面校驗:每年5-10月開展一次。
植被覆蓋度地面校驗:每年開展兩次,植被覆蓋度為0.2-0.5左右(4-5月),植被覆蓋度高于0.5(7-8月),各開展一次。
(4)監測評估
依據有關要求執行,每年完成監測評估報告。
3.工作方式
地面綜合監測、指標調查由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開展,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匯總并上報結果。衛星遙感地面校驗由相關駐市中心開展,結果報送省中心。年度監測評估報告由省中心完成。
4.數據報送
各生態環境分局通過“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數據上報系統”報送地面綜合監測數據,每季度結束后2天內,報送本季度地面綜合監測數據,省中心匯總后,3日內上報國家衛星中心。其中水量數據若全月均無法滿足監測要求,需在地面綜合監測數據報送時予以說明;
各生態環境分局于10月底前通過“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數據上報系統”報送指標調查數據,監測科匯總后,10日內上報省中心。
省中心于10月底前,報送2024年度衛星遙感監測結果的野外核查數據及表格;2025年3月底前,報送2024年度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報告。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2-2025年)》(環辦監測〔2022〕23號)及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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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測范圍
依據《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環土壤〔2022〕8號),開展國家監管清單中已完成整治的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詳見附表3,執行期間如有更新,以最新文件為準。
2.項目及頻次
必測項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選測項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糞大腸菌群。
第三季度監測 1 次。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樣。
3.工作方式
屬地方事權,由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
4.數據報送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9月底前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監測數據。12月底前,由省中心編制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年度評價報告,上報省廳及總站。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9〕826號)及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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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測范圍
根據《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建成〔2022〕29號)要求,對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體進行監測,執行期間如有變化以最新文件為準。詳見附表4。
2.監測項目
現場監測項目:透明度、溶解氧
實驗室分析項目:氨氮
3.監測頻次
第二、三季度各監測一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監測頻次。加強汛期污染強度管控,因地制宜開展汛期污染強度監測分析。
4.工作方式
屬地方事權,由市生態環境局具體實施。
5.報告和數據報送
第二、三季度結束前,市生態環境局將監測結果上報省廳。
六、污染源監測
(九)污染源執法監測
1.監測范圍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相關堆場、尾礦庫等。市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重點管理企業執法監測不少于10%。
2.項目及頻次
按照執行的排污許可證、排放標準、環評及批復、管理需求等確定監測項目及頻次。對于監測超標的排污單位,可適當增加頻次。
3.工作方式
屬地方事權,由各分局制定年度執法監測清單,市監控中心對市轄區開展執法監測任務,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屬地執法監測任務。(原則上清單內企業應覆蓋轄區所有縣、市、區)。
4.報告和數據報送
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監測機構(包括委托的社會化監測機構)在完成執法監測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系統”(以下簡稱污染源管理系統)完成數據填報。市生態環境局按季度核實并上報。
省廳委托省中心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上、下半年執法監測信息填報規范性的在線審核。省中心2025年1月31日前編制完成吉林省年度污染源執法監測總結報告,上報省廳及總站。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監測機構內部質控嚴格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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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測范圍
全省工業企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大中型灌區排口、農村污水治理設施排污口。
2.監測項目
現場監測項目: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
實驗室監測項目:總磷、總氮、氨氮、化學需氧量(或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
3.監測頻次
每季度監測1次。
4.工作方式
地方事權,由各生態環境分局完成監測工作。
5.報告和數據報送
監測季度結束前,市生態環境局匯總報省廳。
(十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
1.檢查范圍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包括醫療機構、城鎮(園區)污水納管企業等。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抽查率不少于5%。
2.內容及要求
依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及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技術規程》(總站源字〔2022〕268號)對自行監測情況開展檢查評估。全年各地全部排污企業手工監測數據聯網率、重點管理企業手工監測數據聯網率及其聯網企業數據發布率均要達到90%以上。
3.工作方式
屬地方事權。由市生態環境局安排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及時與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和執法部門共享,對于違法違規的企業要進行依法處罰并上報省廳。
4.報告報送
市生態環境局于12月底前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年度檢查報告報送省廳,省廳委托省中心編制年度報告,并上報總站。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承擔自行監測的監測機構內部嚴格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有關要求。省廳組織開展自行監測質量檢查與質控抽測等相關工作。各生態環境分局做好配合工作。
七、生態環境監測外部質量監督與核查
。ㄊ┵|量管理工作機制與體系建設
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嚴格按照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要求,持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體系,使其符合規范要求并充分反映整體監測活動全流程。省廳統一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專項檢查工作,按比例對市(州)、縣(區)級監測機構及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開展質量管理專項檢查。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十三)實驗室能力考核
省廳組織對生態環境系統監測機構開展能力考核。按比例對部分市監控中心、縣(區)級監測站開展能力考核。
(十四)應急監測能力評估
依據《吉林省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吉環應急字〔2024〕2號)要求,省廳組織對各地開展應對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次生環境污染應急監測能力摸底調查,建立應急監測基礎能力清單。各生態環境分局給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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