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根據工信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自治區新型工業化綠色轉型行動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和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動態管理等。各地市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開展綠色工廠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參考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自治區、地市三級聯動的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征集發布自治區層面綠色工廠名單,推薦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各地市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工廠培育工作,征集發布地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六條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為國家、自治區、各地市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申報、審核、管理的統一平臺,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申請相應權限。申報地市、自治區、國家層面綠色工廠,開展綠色制造名單動態管理,均須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資料。申報單位須登錄平臺注冊,按要求逐級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地區綠色工廠培育,制定培育計劃,建立培育庫。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工廠評價要求》(附件1),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八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3.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相關標準要求,且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情況。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九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印發申報通知,企業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評價報告模板依據《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模板》(附件2)。
第十條縣(區)、地市兩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企業按要求推薦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申報自治區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地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各地推薦的綠色工廠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對綜合評價得分在80分以上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自治區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自治區層面綠色工廠依據工信部發布的國家綠色工廠評價行業標準清單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優先支持能效達到標桿水平的企業、自治區級節水型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企業以及獲得國家行業協會認定的綠色工廠。
第十三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自治區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吊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4.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對綠色工廠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國家綠色制造名單和自治區綠色工廠應在每年3月2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3),上報上一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后將本地區動態管理情況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五條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工廠企業的指導和管理,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對創建成效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綠色工廠名單中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時,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及時上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變更情況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工廠名單企業和第三方評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問題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綠色工廠名單企業按要求從綠色工廠名單移出、第三方評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十八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對認定公布的綠色工廠企業,在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持續提升綠色工廠建設水平。有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年度資金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綠色工廠名單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請“企業綠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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