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為貫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落實國家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部署,現就我省《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進行修訂,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充分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在優布局、調結構中的積極作用,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聯動改革,提升規劃環評效能,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細化分類管理
省、市(州)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綜合性規劃的,應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編制專項規劃和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的,應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指導性規劃的,應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規范審查程序
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依法不予審批。
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織審查,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是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三)完善分級審查
除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相關規劃環評外,按照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劃定分級審查原則。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以下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市(州)(不含成都市)轄區內主導和協同發展產業定位涉及石化、化工、制漿(廢紙制漿除外)、黑色金屬和重有色金屬冶煉、專業電鍍、鉛蓄電池制造、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生產)等的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旅游區開發建設規劃;水電開發規劃。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和其余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
(四)提升環評效能
規劃環評按照相關技術導則和規范進行編制,須反映區域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和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因素,應充分銜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對于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可簡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產業發展等規劃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對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等規劃方案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并提出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切實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五)嚴格審查把關
規劃環評審查召集部門依法組織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規劃環評基礎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評價方法的適當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與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規劃方案及優化調整建議的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說明的合理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進行審查,重點關注規劃所在區域存在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并及時書面提交客觀、公正、獨立的審查意見。
(六)助推綠色發展
規劃編制機關如實提供規劃環評編制的基礎資料,重視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認真研究規劃環評提出的優化調整建議,切實擔負起規劃環評的主體責任,對規劃環評的質量和結論負責,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從決策源頭優化規劃方案,強化規劃階段環境污染和風險的源頭預防作用。在推動規劃實施過程中應嚴格落實環評文件提出的環境影響減緩措施和審查意見提出的相關要求,對現有生態環境問題組織整改,加強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統籌區域內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不得引入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降低環境風險、推動綠色發展。
(七)開展跟蹤評價
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適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包括對已實施規劃內容的評估和后續規劃內容的優化調整建議。評價結果和改進措施應及時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督促規劃編制機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防止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
(八)推進聯動改革
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被規劃編制和規劃審批機關采納的產業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港口、航運、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區域環境現狀調查等內容(區域環境質量呈下降趨勢或項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鼓勵以產業園區等為重點,統籌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執法監管等協調聯動改革試點,探索構建全鏈條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按照國家部署開展產業園區環評改革試點,推進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報告表“打捆”審批、環評文件簡化、優化完善環評總量指標審核管理、探索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融合等試點工作。
三、保障措施
(九)組織公眾參與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應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可以委托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十)完善會商機制
凡涉及跨區域環境影響的產業園區規劃、水電開發規劃、航運規劃等,應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編制階段由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進行會商。規劃編制機關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啟動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等形式組織開展會商。會商意見達成一致后,送規劃環評審查召集部門納入審查管理,規劃環評審查召集部門在組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應邀請參與會商的單位代表參與審查。
(十一)加強聯動管理
規劃環評是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重要依據。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的市(州)、縣(市、區),暫停審批該行政區域內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含項目,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新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劃實施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或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十二)嚴格責任追究
規劃編制機關、審批機關和規劃環評審查召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不能為規劃優化調整提供技術支撐,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規劃環評技術機構予以處理;可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規劃編制機關整改,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部門。
(十三)強化執行監督
對在項目環評審批中,發現未按規劃環評和審查意見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不能為項目環評提供指導和約束的,或是發現相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或是規劃環評結論與審查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的,有關單位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以規劃已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為理由,隨意簡化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工作內容,甚至降低評價類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應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或者建議。
(十四)嚴肅考核問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開展規劃環評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加強對規劃實施區域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強化與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和督察聯動,推動責任落實。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劃環評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考評,并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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