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架構,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要求,結合我省電源結構、負荷特性、供需形勢和電力市場建設等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大力統籌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市場化改革,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體、安全可靠、靈活智能”的思路,有序發展一批虛擬電廠,有效提升全網電力調節能力,有力推動做強做優新能源產業,努力為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展現貴州新風采貢獻能源力量。
二、發展目標
到2027年,建立健全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機制,培育運營主體不少于10家,全省虛擬電廠調節能力達到100萬千瓦以上,力爭150萬千瓦。
到2030年,虛擬電廠應用場景進一步拓展,商業模式不斷創新、更加多元,全省虛擬電廠調節能力達到200萬千瓦以上,力爭300萬千瓦。
三、重點任務
(一)合理控制建設規模
每年3月底前發布年度虛擬電廠調節能力建設規模,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納入年度計劃,單個虛擬電廠調節能力建設規模不低于50兆瓦。對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虛擬電廠,優先安排接入調用。當申報規模超過年度控制計劃時,組織專家開展項目優選。2025年建設規模暫定為50萬千瓦。
(二)加快培育投運主體
鼓勵能源企業、能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積極投資虛擬電廠,大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虛擬電廠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力爭2025年培育虛擬電廠項目業主不少于5家,建成虛擬電廠5個以上,有效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三)推動各類資源有效集聚
穩妥推進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和可調節負荷作為虛擬電廠的主要聚合資源,引導儲能項目融入虛擬電廠一體調度、一體運營,積極拓展充換電站、車網互動項目、大型商超等資源聚合場景,有效調動各類分散資源加快集聚,不斷提升電網調節能力。
(四)推進商業模式創新
支持虛擬電廠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推動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需求響應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探索建立虛擬電廠容量補償機制。鼓勵虛擬電廠開展業務創新,提供節能服務、能源數據分析、能源解決方案設計、綠證交易和碳交易相關服務等綜合能源服務,進一步拓寬虛擬電廠收益渠道。
(五)建立健全運管體系
研究制定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明確項目建設、接入管理、系統調試、能力檢測、上線運行等操作流程,提升項目實施和運行效率。研究制定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方案,明確準入條件、注冊要求、交易方式、結算機制、退出管理等工作規范,促進虛擬電廠市場化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
省能源局牽頭負責虛擬電廠發展相關工作,統籌推進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市場交易等具體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完善相關價格政策。國家能源局貴州監管辦按分工完善虛擬電廠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機制,并加強虛擬電廠發展監管。貴州電網公司、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按職責做好系統接入運行、電力市場交易等相關工作。
(二)強化政策協同
支持虛擬電廠既可作為購電主體,也可作為售電主體進入市場。對符合“兩新”等政策條件的虛擬電廠項目,積極爭取相關政策資金給予支持。對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并按期建成投運的虛擬電廠,按可提供調節能力給予一次性1萬元/兆瓦的財政獎補,單個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30萬元。
(三)強化宣傳引導
省能源局牽頭做好虛擬電廠相關支持政策、標準規范和市場化交易機制等宣傳培訓和政策解讀,積極培育先進虛擬電廠運營商,并結合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等情況,適時開展宣傳推介,形成良好的發展氛圍。
貴州省虛擬電廠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虛擬電廠運營管理,加快推進虛擬電廠規范建設,根據《虛擬電廠管理規范(GB/T44241-202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指導省內虛擬電廠的規劃、建設、運營、退出等工作。
第三條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架構,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
第四條 虛擬電廠系統主要由虛擬電廠運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運管平臺”)、虛擬電廠運營商平臺(以下簡稱“運營商平臺”)、虛擬電廠終端(以下簡稱“終端”)以及相關信息通信網絡組成。
運管平臺通過統一接口與電力交易中心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調度自動化系統進行虛擬電廠的資源管理、市場交易與運行調節相關業務交互。
運營商平臺是運營商開展需求側資源聚合、運行監測、能力預測、協調控制等業務的信息支持系統,部署于互聯網,對下與終端交互,對上接入運管平臺或調度自動化系統。
終端部署于用戶設備側,對下接入用戶設備管理系統或直接接入具體設備。
第五條虛擬電廠控制單元現階段暫分為負荷類和發電類。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六條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虛擬電廠發展及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虛擬電廠發展規劃,結合全省實際制定虛擬電廠發展方案,明確中長期虛擬電廠調節能力建設規模,并根據電力系統需要,適時發布年度建設規模。
虛擬電廠的實際建設規模不受限于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發布的虛擬電廠建設規模。
第七條虛擬電廠規劃宜與所在電網總體電力規劃相適配,原則上布局在電力負荷中心、電網調節能力較弱及新能源消納受限等區域。
第三章 項目建設
第八條貴州電網公司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運管平臺和調度自動化系統,以及人才、技術等優勢,在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授權下,負責虛擬電廠的建設管理,組織開展虛擬電廠方案評審、項目公示與備案等工作。
第九條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虛擬電廠運營商準入資質審核,以及虛擬電廠的負荷聚合能力、調節性能和數據交互等方面的技術測試,并做好虛擬電廠的接入服務。
第十條虛擬電廠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虛擬電廠運營商應為具備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對象應具有電網企業電力營銷戶號、實現電能計量和用電信息遠程采集,聚合的發電資源應未納入調度調管范圍,不由電力調度機構下發計劃和直接操作。聚合資源應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單一資源不能同時被兩個及以上虛擬電廠聚合。
(三)負荷類控制單位調節能力指標包括調節容量、響應時間、調節速率和調節精度等,現階段單個虛擬電廠負荷調節容量應滿足不小于1兆瓦、連續響應時間不低于 1 小時條件。發電類控制單元應按照所參與市場品種的相關政策文件要求,進行調節性能測試,納入電力調度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四)虛擬電廠的單個聚合控制單元所聚合資源的最大范圍不宜超過一個220kV電網節點參與調控和交易業務。同一虛擬電廠可在全省范圍內運營多個聚合控制單元。
(五)虛擬電廠應具有滿足要求的技術支持系統,實現與平臺運營、資源接入、自動響應等功能,并滿足相應的系統網絡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相關要求,向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報送項目建設方案,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擬聚合資源容量、負荷及特性曲線、可調節容量、接入電源裝機容量、儲能規模及充放電特性、并網地點、運營機制、聚合運營系統建設方案、網絡安全防護方案、擬聚合資源代理協議及預期技術指標等。
第十二條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對虛擬電廠運營商報送的建設方案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虛擬電廠項目通過評審后,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通過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納入虛擬電廠建設目。
第十四條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相關政策要求、技術規范及建設方案評審意見開展虛擬電廠項目建設。虛擬電廠應滿足系統功能、調節性能、數據交互、安全防護等相應要求。
第四章 接入檢測
第十五條虛擬電廠項目建設完成后,由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開展虛擬電廠聚合能力、調節性能、數據交互等技術測試工作,出具虛擬電廠測試報告和運營商準入資質認定意見,并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虛擬電廠需通過電力調度機構或負荷管理中心組織的能力評估,運營商平臺應具備電力需求側可調節資源的聚合管理能力。
負荷類控制單元需提交虛擬電廠接入申請單、聚合用戶清單(含聚合協議等)、可調節資源/設備清單等相關資料。由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或委托第三方組織運營商開展虛擬電廠調節容量、響應時間、調節速率、調節精度等能力測試,并出具調節能力測試報告。
發電類控制單元應提供虛擬電廠值班人員名單、現場運行規程、資源明細(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計量點號、結算戶名、電壓等級、用電性質、資源類型、資源所屬地區、最大調節容量、最小調節容量等)等資料。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應按照有關規定與虛擬電廠運營商簽署并網調度協議,開展涉網安全測試,做好虛擬電廠接入服務。
第十七條虛擬電廠項目通過準入檢測后,由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據能力測試報告、并網調度協議與虛擬電廠運營商簽訂“負荷管理協議”,明確虛擬電廠聚合范圍,并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參與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的虛擬電廠還應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或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參與部分交易品種。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虛擬電廠可按照國家及省電力相關政策文件和交易規則,參與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等電力市場,以及電力需求響應、實時可中斷負荷調用等機制獲取收益。
在電力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開展購售電業務的虛擬電廠,應具備售電公司資質。各類分散資源在被虛擬電廠聚合期間,不得重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十九條電網企業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虛擬電廠的運營管理服務。
貴州電網公司負責按規定為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資源提供各類費用結算與收付服務。
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向虛擬電廠提供能力校核、資源入庫和聚合管理、資源運行監測等服務,負責開展虛擬電廠調節能力、運營監測、效果評價等工作,并為其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及電能量交易提供數據服務、平臺支持等。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按要求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市場注冊服務,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并出具虛擬電廠參與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清分結算依據。
電力調度機構動態開展電力電量平衡,提出虛擬電廠調節需求,負責組織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現貨市場和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并提供出清服務和結算依據等。
第二十條虛擬電廠應遵守電能量市場、電力輔助服務和電力需求響應相關規則,按規定承擔相應考核。因市場交易結算規則、交易價格等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導致補貼費用需要調整的,由電網企業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補。
第二十一條對具備參與輔助服務的虛擬電廠按照南方區域和各省電力輔助服務交易規則相關規定,參與各類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結算和費用分攤。相關輔助服務指令和執行結果等信息通過調度機構相關技術系統下發和采集。
第二十二條發生影響電網安全穩定情況時,虛擬電廠及其聚合資源應配合參與電網統一調節,按規定接受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或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調控。虛擬電廠運營商不得擅自調整運行參數。
第六章 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虛擬電廠運營商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按電力交易基本規則相關規定在交易平臺辦理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當虛擬電廠調節能力變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接受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的能力測試,并對重新認定的能力信息進行更新。
(一)運營商當月上送的虛擬電廠聚合用戶信息、實際調節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二)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虛擬電廠交易單元開展的執行效果評估中,監測到虛擬電廠實際調節量與能力認定報告的差異達到一定條件時,視為實際調節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三)如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用戶發生數量增減,如辦理更名過戶、增\減容、銷戶、暫停等情況,導致虛擬電廠交易單元實際調節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五條虛擬電廠應按照電力市場相關規定,辦理正常退市手續。
第二十六條虛擬電廠連續3個月未按規定上報數據或不滿足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檢測要求,視為自行退出。
第二十七條已退出的虛擬電廠,如需恢復運營,需重新履行項目建設程序。虛擬電廠退出后,省級負荷管理中心應及時向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虛擬電廠建設運營工作,并指導貴州電網公司及相關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做好虛擬電廠的建設運營服務,不斷優化完善政策機制,并開展政策宣傳,促進虛擬電廠健康良性發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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