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治理 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25〕10號),進一步加強全區危險廢物環境治理,嚴密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維護生態環境安全,推進美麗新疆建設,結合實際,制定以下落實措施。
一、工作目標
自2025年起,全區危險廢物填埋處置量占比穩中有降,控制在10%以內。
到2026年,全區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全覆蓋。
到2027年,全區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基本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全覆蓋,利用處置保障能力和環境風險防控水平進一步提升。
到2030年,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得到有效防控。
二、重點工作
(一)提升危險廢物收集轉移效率。深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推行“網格化”收集模式,明確試點單位收集的廢物種類、服務對象和服務地域范圍,推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應收盡收。鼓勵有條件的收集單位為小微企業“反向”填寫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并為其提供規范環境管理和信息化服務。危險廢物轉移遵循就近原則,不鼓勵大規模、長距離轉運處置危險廢物。規范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轉移環境監管,引導企業合理布設收集網點,落實國家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按照省內轉移管理試點工作要求。簡化兵地間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程序,按省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提高危險廢物轉移效率。
(二)優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結構。自治區每年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利用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引導性公告,統籌推進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并納入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許可證分級審批制度。新建危險廢物單套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引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更好發揮作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有益補充的作用,重點處理貯存和填埋量大、類別單一的危險廢物。推動西北區域特殊類別危險廢物(大修渣)集中處置中心建設運行,著力提升特殊類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深化兵地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協同建設、共建共享。
(三)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推動地(州、市)轄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有保障,偏遠地區集中處置與就地處置相結合,動態完善“平急兩用”處置能力作備用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繼續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支持新建或經改造符合標準要求的危險廢物焚燒、生活垃圾焚燒等設施應急協同處置醫療廢物。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制度。鼓勵偏遠地區建立符合基層實際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長效機制,可依托較大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小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收集轉運點,推廣“小箱進大箱”收集模式。不具備集中收集處置條件的偏遠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可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鼓勵采用移動式處理處置設施或設備,為偏遠地區提供醫療廢物就地處置服務。
(四)提高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水平。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提標改造,提升現有設施運行管理水平。鼓勵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集團化建設和專業化運營,建設集物化、焚燒和填埋處置以及再生利用等于一體的技術先進、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規范危險廢物包裝,強化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收集處理。推廣危險廢物利用先進技術,推動健全危險廢物循環利用體系。深化“無廢集團”“無廢園區”建設試點,引導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和工業園區內部共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推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簡化手續,減輕負擔。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攻關和示范應用。鼓勵將危險廢物轉移至高水平企業利用處置。
(五)嚴格管控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強化危險廢物填埋處置環境監管,逐步限制通過利用、焚燒等處理方式可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烏魯木齊市、博州、喀什地區要積極推動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資源化,逐步減少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量,鼓勵有條件的地(州、市)率先實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零填埋。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大力推動危險廢物填埋處置量占比(每年危險廢物填埋處置量占產生總量和貯存消減量之和的比值)穩中有降,促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優化廢水廢氣等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減少難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廢鹽產生。鼓勵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金精礦氰化尾渣、廢鹽等低價值危險廢物無害化預處理后綜合利用,防止長期大量堆存。
(六)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督促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深入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建立環境風險隱患問題臺賬,推動依法淘汰經改造仍不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含自行利用處置設施),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推進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性能測試,將單臺焚燒爐處置能力小于1萬噸/年的設施納入監督性監測重點。開展危險廢物填埋處置設施環境風險排查評估,強化環境風險排查治理。健全自治區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機制,強化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報告復核抽查,依法對不良行為記錄并實施懲戒。鼓勵危險廢物相關單位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嚴禁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將危險廢物用于危害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的生產生活活動。健全極端天氣、地震等自然災害時期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及時妥善科學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七)強化危險廢物信息化環境管理。優化完善自治區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與全國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在線申報、管理計劃在線備案、轉移聯單在線運行、利用處置情況在線報告和全過程實時動態信息化追溯。緊盯產生、轉移、利用處置等三個環節,運用統一的電子標簽標志二維碼、電子轉移聯單編號、電子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三個編碼。推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五即”規范化建設,推行危險廢物即產生、即包裝、即稱重、即打碼、即入庫,強化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的二維碼全過程跟蹤信息化管理。強化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運行和轉移軌跡記錄。有序開展危險廢物焚燒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裝樹聯”。推進危險廢物基礎數據治理,推動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與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生態環境統計、執法檢查、信訪舉報等業務數據共享,建立利用大數據手段發現危險廢物違法線索機制,提升精準發現危險廢物違法線索的能力。到2027年,推動危險廢物申報數據全面應用于生態環境統計。
(八)促進危險廢物精細化環境管理。突出環境風險防控的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領域,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每年3月31日前建立更新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簡化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清單。規范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指定廢物在規定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定期抽查確保豁免環節符合環保要求,防止“以豁免名義逃避監管”的行為。強化環境影響評價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銜接,在環評審查評估階段明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相關要求,暢通后續管理程序。鼓勵有條件地(州、市)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要求納入排污許可。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再生利用環境風險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鼓勵出臺危險廢物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標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牽頭抓總和統籌協調作用,完善組織機制,強化部門合作,指導監督相關企業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強化危險廢物環境治理,嚴密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二)深化科技支撐。強化危險廢物基礎科學研究,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技術交流。鼓勵科技創新,加強產學研合作,整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技術力量,提升全區危險廢物治理專家團隊能力。加強與西北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技術中心溝通合作。
(三)嚴格監管執法。加強監管、監測、執法聯動,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發現的違法問題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聯合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公安廳持續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列入重獎范圍,提高公眾、社會組織參與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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