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項目(以下簡稱EOD項目)管理,指導和規范EOD項目謀劃、設計、實施、評估、監督等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生態環境部等部委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申請納入美麗山東建設金融項目庫的EOD項目。已納入生態環境部生態環保金融項目庫的EOD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EOD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實施主體對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運作、工程質量和運營管理等方面負全面責任。項目組織主體負責項目謀劃、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和監督管理等。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推送的入庫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督促和指導。
第四條金融機構按照依法依規、獨立審貸、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第二章 項目謀劃
第五條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聚焦美麗山東建設和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關鍵領域和重點任務,精準識別本地區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指導項目組織主體開展項目謀劃、前期論證,并按照《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實施導則(試行)》相關要求編制實施方案。項目謀劃中應強化金融對接,引導金融機構提前介入,提高項目融資可行性。
第六條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優中選優、成熟一個、推薦一個的原則,每季度末15日前,將相關EOD項目實施方案及書面推薦意見(附1),報省生態環境廳進行技術指導。每市每年推薦入庫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個。
第三章 項目指導
第七條省生態環境廳每季度初月組織召開專家指導會,對各市推薦的入庫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指導前,應征求項目需要解決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主管處室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相關市生態環境局。
第八條 專家指導會邀請不少于5名專家參加,應包括生態環境、工程咨詢、金融財會、EOD項目、國土資源等領域的專家。其中,工程咨詢、金融財會、國土資源領域專家分別邀請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省自然資源廳推薦,生態環境領域專家由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室推薦。
第九條專家指導會形成書面意見,明確項目實施方案是否符合EOD項目要求。對專家集體研究通過,但附帶非顛覆性意見建議的,可將修改后的項目實施方案,再次報參與指導的各位專家出具意見認可后,省生態環境廳按程序推送入庫。
第十條 對不符合EOD項目要求的實施方案,由各市生態環境局、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項目組織主體進行修改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再次組織召開專家指導會進行技術指導。每個項目實施方案可進行最多不超過3次技術指導,3次仍未通過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組織主體應依法依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簽訂EOD項目合同,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政府支出責任和融資擔保等涉及政府隱性債務的事項。項目投資建設與運維經營等由實施主體統籌推進、一體化實施,確保項目不依靠政府資金投入即可實現資金平衡。實施主體信用評級應滿足AA+及以上條件。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主體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有關規定,開展EOD項目整體立項,按相關要求保障項目資本金及時籌措到位,優先開展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建設,確保實現生態環境效益。
第十三條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強組織協調,建立跟蹤調度和定期協商機制,及時了解項目進展、融資等情況,強化部門間會商,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難題。
第十四條 入庫項目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實施。實施內容較實施方案有重大調整的,原入庫項目予以退庫,可按照新項目重新報送。退庫程序參照第十七條執行。重大調整包括投資規模調整超過10%、項目建設地點變更、建設內容發生替換、生態環境目標降低等情況。
第五章 項目評估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主體和實施主體應加強EOD項目評估,對照EOD項目實施評估清單(附2)常態化開展項目自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強EOD項目評估工作指導與結果核實,每年10月31日前將轄區內EOD項目自評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和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審核意見(附3)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入庫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項目予以退庫。
(一)自納入項目庫之日起,已滿兩年但未開工建設的;
(二)評估發現問題無法整改到位的;
(三)其他無法按照原實施方案實施及整改的;
(四)評估認為入庫項目不具備實施條件的;
(五)項目組織單位不再采用EOD模式自愿退出的;
(六)屬于《美麗山東建設金融項目庫》管理辦法明確的退庫要求的。
擬退庫項目,納入省庫管理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告知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予以退庫;納入生態環境部生態環保金融項目庫管理的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六章 項目總結
第十八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督促項目組織主體在項目進入運營期第二年開展項目后評價,對項目EOD模式符合性、項目目標實現情況、實施效益與經驗等開展分析和總結。后評價報告于當年度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市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核存檔。
第十九條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項目調度,及時總結項目實施經驗,加強典型案例宣傳和推廣。各市生態環境局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轄區內EOD項目實施效果、政策創新、典型案例等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二十條各市工作中形成的相關政策創新、典型案例被生態環境部等國家部委以正式文件轉發推廣的,下年度可增加1個入庫推薦名額。發現地方在項目謀劃推薦、自評估報告審核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下年度減少1個入庫推薦名額;情節嚴重的,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規依法處理。
第七章 紀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加強廉潔自律和風險防控,嚴禁為項目組織主體指定或推薦第三方機構,嚴禁干預評審專家自主表達意見,不得在評審會前透漏參會專家等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前期我省關于EOD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