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價格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及《貴州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縣城和建制鎮(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下同)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鎮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量收費,各地在制定或者調整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時,應當以適當比例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扣減,避免重復征收。城鎮居民廚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單獨定價。
第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通過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等工作環節,將城鎮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而產生的各環節費用支出。
第四條 城市和建制鎮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各地應貫徹落實“誰污染誰付費”的政策取向,按照“污染者付費”、“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健全“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及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完善本區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建、財政、稅務部門制定城鎮生活垃圾收費管理政策,明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和主要成本構成,協調指導全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取向、財政補貼、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的成本利潤率水平原則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 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確定,且最高不超過8%。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應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一般由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四個環節的支出構成。
第十條 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成本,是指對城鎮公共區域進行清掃保潔,并將清掃保潔產生的生活垃圾、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產生的生活垃圾,用專業車輛運至各垃圾中轉站進行壓縮后再運輸到垃圾處置點,或直接運輸至處置點的過程所發生的合理支出。一般包括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
第十一條 垃圾處置成本,指垃圾處置經營者將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按垃圾處置方式的不同分別確定其構成。
(一)采取填埋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一般包括:職工薪酬、電費、滲濾液處理費、檢驗檢測費、車輛及設備維修費、
燃料動力費、材料費、填埋覆蓋費、污水排沼系統維修及安裝費、填埋場庫區及道路修繕費、填埋區雨污分流系統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
(二)采取焚燒發電、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一般包括:職工薪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余渣處置費(飛灰處理費、滲濾液處理費)、水電費、檢驗檢測費、與垃圾處置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相關單位與垃圾處置經營者簽訂生活垃圾處置合同協議的,在開展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時,可將合同協議約定垃圾處置(不含運輸)的價格視為垃圾處置環節成本。
(三)采取其他處置方式的,可根據處理工藝流程和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對垃圾處置成本進行合理歸集。
制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時,應將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收到的政府財政撥款、補貼、補助等收入以及垃圾回收收入作為成本抵減項目沖減總成本。
第十二條 各地在完善本區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時,
應當明確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或者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建立健全由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等部門參與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動態管理工作機制,對當地城鎮生活垃圾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和定期評估。根據運營成本等情況的顯著變化,按法定程序適時調整收費標準,明確收費性質,完善收費政策。評估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 按照簡便易操作的原則,確定垃圾處理費的計費方式。提倡、鼓勵采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對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產生者進行分類,通過測算各類別用戶垃圾產生量和用水量的對應關系,得出各類用戶每用 1 噸水應繳的垃圾處理費,隨水費一同收取。不具備條件的,對居民,可以按每戶或每人定額定期收取;對非居民,鼓勵按照垃圾產生量實行計量收費,也可按職工人數、經營或辦公場所面積、交通工具座位等為計費單位定額定期收取。
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有利于促進減量的原則,實行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推行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對生活垃圾按規定進行分類、回收和就地處理并達標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收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垃圾超量加價收費機制,對超過核定基準量的生活垃圾提高收費標準,對未達到核定基準量的生活垃圾降低收費標準。各地可在綜合考慮城鎮生活垃圾歷史產生量、垃圾減量目標、人口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定額,并動態管理,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具體加收減收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制定或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和制定價格聽證工作。未經成本監審及聽證,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創新征收方式,提高征收質效。大力推行包括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一并隨水費收取等各種方式的“三費合一”、“多費合一”征收模式,委托供水等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單位代收,并簽訂書面委托代收協議書。
代收單位可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代收總額的 2-5%計算代收手續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費代收手續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不得轉嫁由繳費人承擔。
第十八條 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列入“生活垃圾處理費”(103043313目)科目。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應依法納稅。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當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等部門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落實收費單位情況和其收支狀況年度報告制度。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垃圾處理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于每年 5 月底前,將運營、收入、成本等的年度變動情況進行分析后,向批準其收費的發改、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并按規定及時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當地稅務、財政、發改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要加強溝通,積極推進計征、繳款等信息互聯共享。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依規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實行信用懲戒。
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逐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不斷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長效機制。
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含鄉政府所在地),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補貼、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統籌合理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尚不完善的農村地區,可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成本測算、確定程序及規則、公示公告等方面積極予以指導。
第二十二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鎮居民免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單位(含代收單位)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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