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的機遇
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目標倍增,資源稟賦高的地區投資不足,為綠色能源合作打開了空間。我國在綠色能源產品上的比較優勢,為深化國際合作奠定了基礎。
(一)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不斷提高,綠色能源目標實現存在差距
為應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發展成為全球廣泛共識。在《巴黎協定》框架下,已有108個國家提高了其自主貢獻。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八次締約方大會(COP28)上,133個國家提出力爭到2030年將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增至三倍,達到110億千瓦的倡議。但是,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可行方案缺失,距離實現倍增目標有巨大差距。根據國際能源署(IEA)的最新報告,在此前提交的194份國家自主貢獻中,僅有14份明確規定了2030年可再生能源裝機目標,總計約1300吉瓦,僅為全球倍增目標的12%。
(二)全球綠色能源資源儲備豐富,資源稟賦高的地區投資不足
全球綠色能源資源充足,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以風能和太陽能為例,據估計,全球適宜集中開發的裝機規模分別超過1300億千瓦和2.65萬億千瓦,可用的年發電量分別達到347萬億千瓦時和5000萬億千瓦時,遠超全球每年的能源需求量和用電量。目前,資源稟賦高的地區投資不足。在全球綠色能源投資中,約80%流向了發達經濟體,其余20%流向了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這些地區居住著全球三分之二的人口,面臨巨大的能源轉型和溫室氣體減排壓力。其中,亞洲西部與中部、非洲北部與南部以及南美洲西部與南部,蘊藏著豐富優質的太陽能、風能、地熱、水能等資源。對資源稟賦高的地區,加大投資力度,能釋放巨大的綠色能源減排潛力。
(三)新能源發電經濟性優勢明顯,綠色能源合作具有比較優勢
新能源發電技術不斷迭代,發電成本不斷下降。2023年,光伏發電的全球平準化度電成本(LCOE)為0.044美元/千瓦時,是化石能源發電成本的44%;陸上風電和海上風電的全球平均LCOE分別為0.033美元/千瓦時和0.075美元/千瓦時,分別是化石能源發電成本的33%和75%。新能源發電的成本優勢,為選擇綠色能源發展路徑提供了經濟可行性。此外,得益于新能源的技術優勢、規模優勢和完整的產業鏈優勢,我國新能源發電的LCOE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我國的光伏、電池、風機、儲能等產品具有低成本、高質量的特點,為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提供了比較優勢。
二、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面臨的問題
當前,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氣候融資的資金缺口巨大;在綠色能源國際合作中,潛在合作伙伴存在多維風險,降低綠色能源合作項目的吸引力;多國綠色貿易壁壘不斷增加,深化國際合作面臨不確定性。
(一)綠色能源投資融資機制不暢,資金缺口大、融資成本高問題凸顯
加快發展綠色能源,需要高額的資本投入。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為例,要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在2020—2030年期間,資金需求保守估計超過4萬億美元,其中非洲國家資金需求為2.6萬億~2.8萬億美元。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COP29)上,發達國家最終達成協議,承諾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3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這與期望的1.3萬億美元資金規模相去甚遠。此外,在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融資成本高昂,其融資成本約是美國和歐洲的7倍,融資成本約占新能源項目總成本的50%。綠色能源投資融資機制不暢,導致資源稟賦高的地區投資吸引力下降,阻礙綠色能源國際合作。
(二)潛在合作伙伴伴隨多維風險,綠色能源合作面臨不確定性
潛在合作伙伴存在多維風險因素,主要來自能源、債務、食品和地緣政治危機,以及合作方不同國家間的沖突,具體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是否達成合作共識,包括發展綠色能源的意識、對綠色能源國際合作的認可度;二是國家能力,包括由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金融發展構成的基礎能力,由電力基礎設施和技術研發構成的綠色能源開發潛力;三是制度環境,包括外交關系和合作機制兩個維度。當前,隨著全球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不斷演進,潛在合作伙伴的多維風險動態變化,給我國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增加了不確定性。
(三)國際綠色貿易壁壘不斷增加,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有待提高
近年來,逆全球化浪潮涌動,國際地緣政治格局深刻調整,出于國家能源安全和經濟利益的考慮,綠色貿易壁壘不斷增加,新能源產業鏈供應鏈競爭加劇。美國加征我國新能源出口產品的關稅,同時,特朗普再次當選美國總統,表示要再次退出《巴黎協定》,也給綠色能源產品出口蒙上了陰影。以碳邊境調節機制為基礎,歐盟接連加筑綠色貿易壁壘,限制我國綠色能源產品的出口。此外,綠色能源產業依賴銅、鋰、鎳、鈷、稀土等資源,綠色能源產品對這些礦產的需求量是傳統能源產品的數倍。加快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勢必導致新一輪的全球資源競爭,增加礦產的供應鏈風險。保障和提升綠色能源產業背后的礦產資源供應鏈韌性,是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的前提。
三、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的對策
基于以上所述,建議通過引導更多資金進入綠色能源領域,評估處置多維風險,合理化解分歧,維護產業鏈供應鏈韌性,為深化綠色能源國際合作提供堅實保障。
(一)發揮現有機制創新合作模式,撬動多方資金投資綠色能源
發揮既有的政府間能源合作機制,利用《巴黎協定》框架下的市場機制,引導更多政策性資金和個人投資進入綠色能源領域。繼續發揮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融資功能,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綠色能源項目,提供長期、穩定、風險可控的金融支持。充分利用《巴黎協定》框架下第6.2條為國家間交易碳排放提供了一種去中心化的市場機制,激勵兩國合作開發綠色能源項目,伙伴國可以獲得來自我國的資金、技術等,我國可以獲得項目產生的碳減排信用,以更低的成本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同時擴大綠色能源產品和服務出口,拉動國內經濟高質量發展。此外,以發達國家承諾的3000億美元資金為基礎,創新國家間的合作機制與模式,撬動數額巨大的私人資本,投資綠色能源領域。
(二)積極降低多維潛在合作風險,科學評估預警、及時分類處置
科學評估綠色能源合作風險,根據風險等級,分類施策、合理處置。一是要建立系統觀念,統籌合作共識、國家能力和制度環境三個方面,不斷加深合作共識,多渠道提高國家能力,優化改善制度環境,降低潛在的合作風險。二是要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劃分潛在合作伙伴的風險等級,利用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手段,及時更新風險提示,根據風險等級,因地制宜,確定項目的合作機制與合作模式。三是要建立突發風險處置機制,根據不同合作伙伴的異質性風險,及時應對、精準施策,創新風險共擔機制,保障我國和合作方綠色能源項目的安全和基本利益。
(三)合理化解分歧、滿足各方關切,維護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安全
遵循“平等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則,合理化解分歧,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合作,滿足各方的關切和訴求。在中美合作方面,可考慮將合作層次更多轉移到地方政府層面,結合美國各洲的綠色能源發展需求,建立合作框架,實現可持續的跨境合作。在中歐合作方面,通過“走出去”和“引進來”的方式,實現雙方的優勢互補。一方面,通過“走出去”,將直接出口綠色能源產品轉變為在當地投資設廠,為當地創造就業,提高當地的財政收入,在俄烏沖突的背景下,助力歐盟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安全水平;另一方面,通過“引進來”,考慮將歐盟先進的綠色能源技術和產品引進國內,開展示范項目合作。在提高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方面,統籌國內資源開發和利用,加強與“一帶一路”國家的合作,打牢綠色能源產品生產和供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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